学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及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1日 00:00发布者:浏览次数: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12〕38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学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及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及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查、设计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使用申请表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查、

设计单位及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及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使用和管理,加强项目获取和实施过程管理与监督,确保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查、设计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法人单位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为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由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代表学校管理,承担资质的申报、使用、审核、抽检与年检等工作。

  第二条 学校驻外科技机构代表学校在各地注册登记该资质后,应将注册登记文件交回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然后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该资质。

  第三条 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我校科技人员方能使用此资质及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并应向项目来源单位出示有学校印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四条 资质使用程序: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查单位资质使用申请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设计单位资质使用申请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使用申请表》,经相关业务专家推荐、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审核签章、送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办理使用手续。使用的资质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使用范围及期限,并加盖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章。

  第五条 严禁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出卖、伪造资质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违反者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条 凡是使用资质获得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均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必须立即在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科技处登记立项,并向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提交合同书(或协议书)、设计书等相关材料。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对每个使用资质的项目建立档案。

  第七条 凡是使用资质获得的项目经费,必须汇入学校指定帐号,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管理和使用;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合同要求和设计书开展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二级单位要及时督促、检查、把关。有问题时应及时向学校汇报以便协助解决,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将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 资质维护费按实到经费的2%交纳学校财务处,用于资质维护,专款专用。

  第九条 凡是使用资质获得的项目提交报告需加盖公章报出时,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必须组织专家组对报出材料进行内审,并将报出材料和内审意见一同报送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审核后,盖章报出。

  第十条 在资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执行,如造成重大质量和责任事故,将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凡是使用资质获得的项目,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全部材料交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资料室一套,以建立完整、规范的项目档案,便于资质年审及上级检查。不按期汇交资料的项目组,其项目组成员使用资质的申请将不被接受;有两个以上项目不按期汇交资料的二级单位,其使用资质的申请将不被接受,直至完成资料汇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负责解释。

主题词地质勘查 资质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    2012年9月13日印发  

共印6份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查、

       设计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

所属二级单位

资质类别

资质使用期限

项目名称

项目

概况

专家推荐

意见

            专家签名:                         

所在二级单位

审核意见

          单位领导:(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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